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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收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综[2002]6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2002-09-09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审核批准我区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内民委[2002]49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局、教育厅、文化厅《关于开展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内民委[2001]19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进行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时收取以下费用:
  1、报名费;
  2、培训费;
  3、测试费(含测试必需的表格、资料、试卷、录音磁带等费用);
  4、《蒙古语标准音等级证》工本费;
  5、复审费。

  二、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另行下文核定。

  三、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在收费前要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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