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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民函[2002]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3 | 生效日期:2002-09-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在评估民政事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更加重要,其中民政统计系统已成为政府综合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全国计财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和重视下,得到了很大发展,县以上的民政部门计财机构基本健全,保障了民政资金的有效管理使用和各项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基本满足了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决策和管理的需要。但是,近来发现有些地、县在机构改革中,存在着取消民政计财机构和人员等弱化财务和统计职能的现象,影响了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的开展。有的反映由于机构改革中取消了计财机构,致使一些地方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财务统计报表报不上来,造成上级难以掌握全面情况的不良后果。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遏制,必将影响全国民政计财机构正常履行财务和统计功能,影响中央宏观决策的科学性。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特别是保证民政事业统计数据的时效行和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重视、支持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这两项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强民政计财队伍建设,提高民政财务、统计工作水平,作为民政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需要强调的是:民政统计工作与民政财务工作一样,专业性很强,要坚决支持民政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民政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要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民政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配合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和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为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具有艰苦细致和工作量大的特点,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予以重视和支持。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合理设置机构,保留必要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和统计工作,乡镇一级要明确由民政助理员负责统计工作。要重视和提高财务和统计人员的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培训与考核,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把工作做好。
三、要加强规范民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适应各项财务制度特别是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强化计财部门统一管理民政资金的职能,进一步健全并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努力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使有限的民政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四、要进一步完善民政事业统计制度。民政部已经建立了包括《统计台帐》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建立一套奖惩机制,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优秀的统计人员,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甚至给予处分,对违法乱纪和妨害民政统计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民政统计管理,做好民政统计数据资料的报告、使用等工作。
希望各民政部门进一步重视和抓好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尤其努力做到民政统计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完整、准确,内容真实可靠,使民政财务和统计工作在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反映国情国力和协助各级政府决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政部
2002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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