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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2]1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10-01
 

省环保局:

  你局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综[2002]196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就《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涵复如下:

  一、按省政府第135号令规定,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申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含检测报告、证、贴)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10元,包括建立监督管理网络、网络运行、证件印刷以及检测等费用。有关检测单位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不得再收取检测费。

  进行抽查检测时,不得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返还暂扣的《合格证》时,也不得收费。

  二、有关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要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三、本复函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4年2月28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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