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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2]29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2016-12-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请示》(赣劳社养[2002]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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