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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5]3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6-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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