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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消防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2002-09-19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你校《关于消防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吉电大校发[2002]77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高我省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以保证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受省公安消防部门委托,你校拟对全省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远程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管理人员及其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二、消防培训学校根据学员工作岗位进行设计,培训总学时最高不超过80课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20元。教材资料按定价收取。此外不再向学员收取实验、实习等任何费用。

  三、在完成上述培训任务的同时,还应有计划的对街道居民及其中、小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这部分人员培训免收培训费。

  四、收费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支出。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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