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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预[2002]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各市州财政局、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的完成,确保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合理使用,现将《湖南省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1月01日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的完成,确保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2]4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费,是用于保障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农村民兵、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年度训练任务的专项补助经费。
各地自行安排的上述人员训练任务,不属本经费保障范围。

  第三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只能用于与民兵训练相关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村民兵参加训练期间给予的补助。具体补助范围为:(1)误工补贴;(2)伙食费;(3)公杂费(主要包括:服装费、水电攒、被装拆洗费、训练期间订报费、交通费、医疗费、聘请教员、雇用炊事员补助费等)。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二)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和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参加训练期间(其伙食费、公杂费在动员预编经费中开支)给予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四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列省级财政支出,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军区。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为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的管理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旅、团及组织实施师直属分队训练的师机关,为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省军区司令部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年度民兵训练任务和全省民兵专业兵种结构、农村民兵训练比例等情况,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经费分配使用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军分区和预备役师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发现,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该单位下年度农村民兵训练经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经省军区批准减免训练任务而结余的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转入下年度训练使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农村民兵训练经费补助不足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应予以解决。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后,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己列专项支出,备县(市、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摊派,收取训练费。

  第八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由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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