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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2]1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0 生效日期:2002-10-01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79号)规定,结合收费标准听证会各方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的收费标准实施两年内,你市应向省提交试行报告和有关资料,再依据鄂政办函[2002]79号确定的原则,按法定程序核定具体收费年限。  

  三、对特殊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措施和群众对管理方面的要求,由收费单位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具体办理。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前必须按规定在各入城口收费站点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武汉市货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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