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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汇交发[2005]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06 | 生效日期:2005-06-06 |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进行买债券远期交易,应先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署方式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组织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联系人:沈丽娜;联系电话:021-63564456,63564457。
中央结算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人:刘彦;联系电话:010-88056265
二、签署注意事项
1、法人机构签署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后生效;
2、商业银行总行签署主协议后,其授权分行若需进行债券远期交易,只需提供其总行授权文件即可,无需另行签署主协议;
3、法定代表授权人签署主协议需附法人授权书。
特此通郑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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