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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闵府发[2005]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中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由目前执行的每人每月42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8元。
二、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凡男满55周岁的,由目前执行的91810.08元/人调整至104016元/人;凡女满45周岁的,由目前执行的121993.20元/人调整至138240元/人。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0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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