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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各条中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各条中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鼓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模范遵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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