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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宝府[2005]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主战略要求,促进宝山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府[2003]125号精神,特制定《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为:注册并在本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区经委、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规模: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并暂定三年,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发展奖励资金和发展补贴资金两种支持方式,奖励资金和扶持发展资金的额度根据不同情况,结合受理项目资金需求规模,通过一定形式予以总量控制,审核确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
(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
(三)对同一项目,区有关部门有类似政策享受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扶持方式、标准
第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一)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上市公司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培育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对本《管理办法》颁发之日起被认定的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经国家、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给予发展补贴资金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
(二)对获得上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
(三)对取得国家级认定的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
(四)对取得上海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
(五)对取得宝山区级认定的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
第十条 扶持民营企业参与由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和上海市级的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所涉及的摊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开发新产品,被列入国家新产品项目,经专家、权威部门认定,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列入市级新产品项目,经专家、权威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扶持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注册在本区内,并在本区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当年年检合格的民营企业。
(二)从事特殊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经营的,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信用记录良好,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四)获得各项成果的,必须有相应权威部门的确认材料和证件。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推荐,向区经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单位的受理并负责组织、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递交的相关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证书及其复印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须提供经国家工商部门评定的证书及其复印件;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须提供上海市工商部门的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的,须提供上海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须提供国家相关认定部门和经市、区经委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四)其他所须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与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向注册所在地的主管单位(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提出推荐意见,报区经委受理;联系电话:56849352.
(二)区经委接到申请后,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和评审。
(三)经确认和评审合格的,由区经委报送分管区长。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民营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经预审未被受理的,文件、证书原件及时退还企业,复印件由区经委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申报和确认的期限
(一)专项资金的实施自获得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受理,并会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日常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帐户管理与审核资金拨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把专项资金下拨到所属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财政(财务)部门并委托其支付给申请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期为2005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0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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