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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厦门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汇国复[2002]19号 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2002-09-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请示》(汇厦[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预收货款的申报问题
  1、货物所有权变更时间的确定。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规定,货物所有权变更的时间以货物跨过国境或海关关境为界定标准。
  2、企业收到货款之日尚未发货,该款项应申报在“预收货款”项下。

  二、关于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项目的申报问题
  境内公司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而获取的收入的申报处理如下:
  若该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则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若该承包工程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则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

  此复。

附件: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请示(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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