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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北京市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1629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2-09-13 | 生效日期:2002-09-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京政文[2002]28号)批转国家计委商财政部、教育部研究提出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2002年北京市新建校外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暂不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仍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收取,各高校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向学生乱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大运村学生公寓向学生收费按每生每学年1800元收取。
三、请你市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妥善解决高校学生住宿问题,保证开学时新生顺利入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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