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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与非法定验资人员合作出具证明文件处罚问题的答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工商企字[2002]第231号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 |
发文日期:2002-09-16 | 生效日期:2002-09-16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与非法定验资人员合作出具证明文件处罚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名义签字的证明文件,属虚假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出具证明文件,属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意见,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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