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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增加“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模块的有关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购[2005]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24 | 生效日期:2005-06-24 |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计划 的申报效率,我局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方式进行了改进,在目前使用的“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新加入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模块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和财政月度用款计划合二为一,在月度用款计划中加入一个新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子计划,按照用款计划申报审批流程逐级由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处室专管员及财政局业务处处长审核后,分预算内及预算外分别提交国库处及综合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转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单位;最后由国库处下达各单位的全部用款计划;
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所有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含计算机、空调等定点采购的货物类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均需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具体的编报方法参照“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的使用说明;编制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后,不再需要另外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表。试行单位将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打印后盖章至采购中心办理。该程序于7月1日起试运行。
三、部、省属单位及非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不启用“政府采购计划”,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使用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申报。
(一)在上述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模块中一同申报,但是将不经过用款计划的审核程序,直接由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并汇总;
(二)暂按以往方式,直接向政府采购管理处申报纸质的集中采购计划表。
无锡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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