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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预[2002]1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9 | 生效日期:2002-09-19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中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而我省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目前应纳入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征收缴库方式属财政委托银行代收的,暂按现行办法委托银行代收后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待省出台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新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收缴入库;属于单位直接征收的,由单位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相关缴款书,直接缴入国库,省直单位直接征收的,由省单位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的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省国库(省国库账号:255001-23)。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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