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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服务[2002]2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9 | 生效日期:2002-10-01 |
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行为和计费方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
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兰州市(含五区)1.8元/me2,其它市(地、州)2.1元/me2,各县2.4元/me2;
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兰州市(含五区)八层以下2.0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2元/me2,其它市(地、州)八层以下2.4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5元/me2,各县八层以下2.6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8元/me2。
以上收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含设备价)的1.4‰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设部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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