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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兰州大学艺术专业学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2]2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09-10
 

兰州大学:
  你校《兰州大学关于申请核定艺术专业收费标准的报告》(校财字(2001)23号)收悉。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精神,根据你校所报新办艺术系表演演奏和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设备投入和教学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兰州大学艺术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表演演奏和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省属同类专业核定每生每学年70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学费。

  三、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1999]179号文执行。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在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你校将生均培养成本等有关资料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学费收费标准。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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