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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会协[2002]242号附件2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2-09-13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审计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或其他指定的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七)报告日期。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有关法规或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二)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对会计报表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二)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的保证;
  (三)在测试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表达;
  (四)实施的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
  (三)否定意见;
  (四)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六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十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确定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致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致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专业术语。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范围段中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十九条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发现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予以披露。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引言段中省略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描述,删除范围段,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条 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
  (一)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二)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五)强调其他重大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说明段的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

  第二十二条 在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也不应对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单独发表意见,以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正确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某一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或比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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