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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府办发[200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对列入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所有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应实行集中采购或进行委托采购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或委托采购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采购。

  五、实行市、县(区)联合采购的项目,县、区与市执行统一限额标准,各县(区)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切实落实好项目资金,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足额、及时拨付。

  六、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向基层单位宣传本《目录》,做好上下级单位之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七、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八、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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