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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集体来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周办字[2005]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2005-06-01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周村区集体来访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集体来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区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处理好群众集体来访事项,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群众集体来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信访局具体协调涉访单位和部门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第三条 涉访单位和部门接到通知后,城区10分钟内、镇30分钟内赶到现场做好处访工作。
  20人以下的集体访,涉访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处理;20人以上的集体访或20人以下的重复访,涉访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处理。
  需区公安分局出警维护秩序的,区信访局请示区分管领导后,按照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条 群众集体来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一)在党政机关门前下跪喊冤、举状纸、穿状衣,悬挂横幅、静坐等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聚众围堵、冲撞、打砸党政机关的;
  (三)聚众在党政机关门前聚集阻断交通的;
  (四)在党政机关门前实施或扬言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
  (五)围攻、打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六)在信访部门接待场所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确须区领导出面接访的,按照“一岗双责”和区政府领导补位的规定,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六条 凡区领导出面接访的,一律在区信访局接访室接访。来访群众应当选出5名以下代表。

  第七条 接访结束后区信访局负责答复意见的督查落实工作,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区领导、涉访部门、单位答复的意见及群众满意的程度以《信访反映》的形式报区有关领导。

  第八条 涉访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信访局。

  第九条 对涉访单位和部门接到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区委或区政府督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
  1、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赶到现场的;
  2、未按领导答复意见处理或处置不力造成2次以上重复来访的;
  3、未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周村区委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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