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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2005-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规定和当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决定组织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包括: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本地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间新设立的,尚未接受过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05年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2.小规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较少的事务所。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原则上以抽查2005年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也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抽查业务的数量,应当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具体数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检查时间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检查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均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包括相关的处理和总结工作。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于2005年6月30日前。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2005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协会2005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配备适当的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保障检查工作的必要经费。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复检查。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与本地财政监督部门的联合检查,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五年六月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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