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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2005-0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结合我省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概预算编制、审核、咨询等活动,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四条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不再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登陆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进入“电子政务”栏目,打堪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链接;或者在IE地址栏直接输入http://202.106.120.64/scp,即可登陆“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通过“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资格申报相关材料(电子版),具体申报流程请参照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通信建设资质网上申报的通址(云通信局发(2005)70号)文件(可到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ynca.gov.cn查阅)。

  第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电子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审批合格后,申请人向省通信管理局交近期小一寸免冠证件照(非红底)2张。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应当在网上申报时填写或提供下列资料(电子版):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位)证书及身份证扫描件;
  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扫描件;

第五章 受理和审查程序

  第十条 资格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郑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含专家审查时间),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收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含专家审查时间)。信息产业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延续和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申请人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个人在申请资格时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或在从业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照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信部规【2001】418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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