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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归还本金账务处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2]4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债转贷资金归还本金的帐务处理,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和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83号)、《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要求,现将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的账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二、地方财政收到下级财政归还转贷资金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下级往来

  三、地方财政部门将下级财政或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归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划转上级财政时,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四、地方财政部门以财政预算资金代垫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国库存款

  五、地方财政收到下级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归还财政垫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金,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处理,同时,冲回以财政预算资金垫付的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六、地方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调入资金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调入资金
  同时,进行相关预算外资金调出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政府调剂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七、地方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资金垫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列支冲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八、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同时,作分录:
  借:与上级往来
  贷:暂付款

  九、中央财政收到省级财政归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十、中央财政收到中央单位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十一、年底前,中央财政将收到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归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冲回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与下级往来
  同时,借:国库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十二、中央财政用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归还债务时,按借入债务时的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财政部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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