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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02]第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40亿元,期限15年,发行期为2002年9月20日至9月26日。发行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2.60%,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本期国债从2002年9月20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9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半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由证券交易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在99.90元-100.10元的价格区间内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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