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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2]6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对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书,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下同)工本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国库,实行"收到两条线"管理,即你部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1款"司法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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