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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本财发[2002]1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2002-09-18
 

各自治县、区财政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科技专项资金所包括的范围
  科技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国家、省、市科三项费用、新产品开发资金、科技创新基金及相关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科技专项资金。

  二、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科技专项奖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的预、决算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决算报表。
  2、科技专项资金要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对科技专项资金比较集中的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建立资金专户,然后才能拨付资金。专项资金要进行单独核算,不能与生产和经费资金混杂使用。
  3、科技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审批制度
  项目单位在支出专项资金之前,要向主管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支付奖金。
  每一笔专项支出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财务方可列支,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对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
  对已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列支部分奖励后,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没有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部转入专户;对连续项目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并将结余资金转入专户。
  此项工作在发文之日起,半个月内完成。

  四、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专项资金,主管财政部门除平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外,每年初要对上年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除追究行政领导责任外,还要取消相关财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并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并停拨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指标。

本溪市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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