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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3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0 | 生效日期:2002-09-10 |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统函[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统计教育中心及区县统计局(具体执收单位按京财综[2002]1329号规定执行)在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为:非财经类专业毕业生每人每期375元(210课时);财经类专业毕业生每人每期110元(60课时)。培训费包含资料费、证书工本费。
二、培训教材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按实际成本费收取。
三、你局统计教育中心及区县统计局(宣武区统计局除外)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二、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此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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