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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3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09-29 |
市民委:
你委《关于调整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的函》(京族字[2002]6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现行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你委应进一步加强对回民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新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你委要在执行之前向回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回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你委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按此标准收费。
附件: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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