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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人发[2002]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07-01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民团体、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规定和欧元区货币统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币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标准执行。

  二、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的80%执行。

  三、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发给个人。

  四、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五、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

  六、本规定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表(略)
附件2: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略)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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