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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2]55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9-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2002]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执行,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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