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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一[2002]19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2001年度我市外汇借款以税还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申请2001年度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逐级报送到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区县属企业申报项目须经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市属企业申报项目须经企业总公司(集团)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核同意。

  三、企业申请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应按规定填列财政部制发的《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外汇借款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执行情况;
  (二)企业“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还贷计划;
  (三)年度会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占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总值的比重;
  (五)企业因改制外汇借款项目债务重组的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影响外汇借款项目重大事项。

  四、因时间紧急,请各总公司、区县财税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工作,确保2001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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