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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2]2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2002-09-2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2]161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40元,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等项费用。已经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二、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另行收取每证6元的证书工本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收取范围,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请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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