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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市中小学素质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2]2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2002-09-17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中小学素质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行费[2001]30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1]5号)的规定,你市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活动可以适当收费,但应合理设置素质教育基地。

  二、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参加的原则,结合你市素质教育活动的实际,同意你市庐阳、瑶海区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活动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基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1]383号)的有关规定收费。素质教育活动的安排,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该收费仅限在合肥市城市市区素质教育基地执行。农村等其他地区不得参照执行。已经收费的,应立即纠正。

  五、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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