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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2]2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0 | 生效日期:2002-09-20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最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对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考虑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高校主动调整专业设置,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学校可以以皖价费[2002]18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基准,即:理科每人每学年3900元,文科每人每学年3500元,分别上下浮动10%、5%左右,但理科最多不得超过4500元,文科最多不得超过3700元。
二、本次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收费办法的调整,自200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非政府主体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和以前入学的高职学生学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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