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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10]54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0-11-17 | 生效日期:2010-11-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0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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