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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10]5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11-18 | 生效日期:2010-11-18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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