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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2]1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0 | 生效日期:2002-10-10 |
市公安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6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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