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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309线巡场至高县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2-10-11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省道5309巡(场)高(县)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宜市交(200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宜宾市巡场至高县段21.12公里公路是省道S309线的一段,超于珙县巡场领五家桥,止于高县城边柳公岩处与遂筠路相连。该段公路经省计委川计交邮(1998)1285号文批准立项,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1)159号文件批复工程概算总投资5330万元(含大桥363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补助1040万元,地方自筹560万元;有偿投入部分商请银行贷款373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地费,用于偿还贷款。该路段建成后不新增设站点,与省道309线巡场至古宋统一调整设置站点。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搞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站点调整位置、人员配备意见服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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