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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国税发[2002]1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的征管工作情况,积极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各地要按照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控制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要注意与当地地税机关沟通、衔接,对相同或类似行业的企业,核定的税负尽可能保持一致。

  三、随着国税机关所得税征管户数的增加,各地要做好对新增管户的监控管理,做到心中有数。要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所得税征管,确保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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