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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2002-10-21
 

各区、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及驻深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我市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好地为我市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3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的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各区、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等各单位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不重视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统计基础建设,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设置情况,如统计台帐不健全,数出无据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情况;市、区各有关部门未经市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项目及调查表的情况。

  三、凡今年新成立或过去已成立尚未与市、区、镇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工作关系的各单位,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主动与市、区、镇统计机构取得联系,按照《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建立统计工作关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统计登记的,视为拒报。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五、对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应自觉纠正其统计违法行为,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组织,将根据《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数据专项整治工作。如发现有尚未在统计机构进行统计登记和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区、镇统计机构举报,共同维护统计秩序,确保我市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联系电话:
  深圳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82104359
  深圳市统计局工交统计处:82104902
  深圳市统计局经贸统计处:82104389
  深圳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处:82104261
  深圳市统计局社会科技统计处:82101232
  罗湖区统计局:25666314
  福田区统计局:82918333-1407
  南山区统计局:26569003
  宝安区统计局:27753469
  龙岗区统计局:28909663
  盐田区统计局:25361613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
  深圳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82100466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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