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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房地资物[2002]62l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立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代为监管。区、县房地局应当与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或所辖支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专户。
  二、业主要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中的一家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三、业主委员会申请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帐户开立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业主委员会的帐户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1]287号)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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