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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财综[2002]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2002-06-01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24号《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我市的职工教育基金、消防设施设备费、副食品风险基金、供配电贴费,欠发达地区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五项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应于11月15日将收取的各项基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专户,到市收费局、物价局办理收费票据及《票据准购证》、《收费许可证》的缴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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