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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综[2002]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3 | 生效日期:2002-06-01 |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24号《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我市的职工教育基金、消防设施设备费、副食品风险基金、供配电贴费,欠发达地区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五项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应于11月15日将收取的各项基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专户,到市收费局、物价局办理收费票据及《票据准购证》、《收费许可证》的缴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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