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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关于《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企[2002]5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2002-10-23
 

各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速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管好用好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燕尾服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3日

  为加速发展我省软件产业,管好用好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辽宁省人民政施舍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必须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原则,重点围绕我省软件产业“十五”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软件产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建设软件强省为目标,充分发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助、贴息以及奖励等方式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其中: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人才的培养、软件企业研发费用以及房租等方面的支持贴息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企业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奖励方式主要用于鼓励我省软件企业招商引资、加大出口力度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人才的奖励。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软件人才的培养、引进以及对有突出贡献软件人才的奖励。对我省大专院校培养软件人才所需教学设施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引进软件人才的相关方面予以补助。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软件研发、推广、出口及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2、对软件人才创业、软件研究开发给予适当补助。对软件园区内(政府创办的软件园除外)的软件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对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软件,对基础性、公用性软件的研究、开发予以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予以补助;
  3、软件企业批量生产软件所需流动资金货款的贴息。对软件企业批量生产软件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4、对软件企业招商引资予以奖励。对年度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额较大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5、对年度出口创汇额较大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软件企业进行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培训予以补助;
  6、推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专项资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其中:用于各市的补助资金,各市需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及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的补助除外。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省财政厅根据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厅(国库)设立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1、拟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属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的受理按隶属关系划分。市及市以下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本能为项目由信息产业厅直接受理。
  3、省信息产业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定后共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需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必须按规定在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将配套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计划视同作废,省财政厅将不再办理拨款事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奖金,应按确定单独进行财政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应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列入计划的拨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参与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辽软办发[20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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