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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连政发[2002]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02]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县区实行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中央和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在稳定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与县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积极性,确保2001年市对县区财政体制调整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既定政策的继续实施,促进全市各县区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基本按照省对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内容及办法做好市对各县区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1年确定的市对各县区财政管理体制保持稳定,市不集中县区财力,只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引起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变化作出调整。
(二)以2001年为基期,基本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三)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简单明了。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市统一,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改革方案简单明了,便于税收征管和实际操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2.中央按相关因素划分给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收入,划入省级金库。
3.中央下划的金融与保险业、烟草加工业、烟草公司及烟草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4.原省级所得税[包括在市县征收的原省级所得税(不含省按投资比例分成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5.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市县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现状,对原在市区征收的中央级所得税和原在市级征收的地方级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市级分享收入,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级金库;原在各县征收的中央级所得税和地方级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县共享收入,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县金库;原在各区征收的地方级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区共享收入,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区金库。
(二)分享比例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或市、县区、乡镇)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或市、县区、乡镇)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按中央规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另行确定。
(三)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
1.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及所得税收入混库等作相应调整。
2.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推算的2001年数据为基数。根据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核定。
对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为负数的县区,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按省对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扣减率18%进行调整,对扣减率超过18%的县区按18%扣减基数。此外,鉴于区划调整的原因,对原云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相应划转各有关区。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县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核定数额,市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基数返还。
(四)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各地上划中央收入减去中央下划地方收入之差额计算确定。
三、其他
(一)关于与2001年市对县区调整后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
为保证市对县区2001年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市将根据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及分享比例情况相应调整市对各县区原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县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连政发[2001]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通过结算另外返还县区的2001年地方所得税收入基数,其比2000年增长部分,仍按连政发[2001]188号文件规定集中20%交省,实行定额上交。
(二)关于2002年收入预算调整问题
市对各县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地要根据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央下划收入等情况,按规定及早做好2002年收支预算调整工作。
(三)关于所得税收入调库问题
各县区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市对县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抓紧做好所得税收入调库工作,调库工作必须按规定抓紧完成,必要时市将组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防收入混库。所得税收入调库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划定的收入级次开具“更正通知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核实后办理收入调库及划分和报解手续。
(四)关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问题
各县区要抓紧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工作,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区在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照顾乡镇的基本支出需求,保证基层的正常运转需要;要考虑到对下已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做好衔接工作,实现体制的顺利过渡和平稳运行。原则要求各县区按市对下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进行贯彻实施,不得借机集中乡镇财力。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各县区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关于查补收入入库级次问题
对中央与省分享的所得税及中央与市县分享的所得税,其查补收入,按相应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库。
(七)关于征收手续费拨付渠道问题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收手续费不再通过退库处理,统一改由财政预算支出安排。
各县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领会中央和省、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和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要切实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继续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要密切关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的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对体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反映,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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