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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2002-10-17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90年代以来,政府部门所属的一些事业单位投资兴办了许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促进自身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事企不分”的弊端也逐渐暴露。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神,现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产、无形资产或货币资金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设立或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不得增加对已办企业的投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利用房产、无形资产或货币资金等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或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已办企业增加投资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二、事业单位如转制为企业则可以企业法人名义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兴办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以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精神为准。

江苏省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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