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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2]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2002-10-17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函[2002]22号)悉。根据2002年各地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成本上涨较多的实际,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级财政(会计考办)部门按以下规定向报考人(不分初级、中级考试,以下同口径)收费: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门科目42元。此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各地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给予减、免费待遇,具体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减、免费手续。

  三、以上收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与会计考试有关人工、场租、印制发放试卷、证书等费用开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或会计考办按规定向上级部门解缴的费用开支),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规定与之不符的一律同时废止。各级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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