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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汾灌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综[2002]138号/苏价服[2002]344号/苏交财[2002]98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2-10-22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汾灌高速公路起于山东与江苏两省交界处的绣针河,经赣榆县马站乡,在锦屏、新坝镇与连徐高速公路相交,止于灌云县小伊乡。全长84.87公里,将于2002年10月建成通车。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19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汾灌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2]122号)的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汾灌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站点、站名
  同意开通汾灌同三高速公路苏鲁省界主线收费站和海头、赣榆、罗阳、连云港北、连云港西、新坝等6个匝道收费站,并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保留新沭河漫水桥收费站(1999年8月新沭河大桥建成通车,该站已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车以外,凡准许通过汾灌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收费年限
  核定汾灌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为30年,即从2002年10月22日至2032年10月21日。核定新沐河漫水桥收费站收费经营年限为12年,至2011年12月31日止,收费经营期满后,将该站改为204国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站,所收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用于204国道的养护管理和还贷。

  六、收费管理
  1.江苏汾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汾灌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并对车辆通行费实行联网收费、分别核算。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伍元为单位,实行一、二舍,八、九入,三、四、六、七作五。
  3.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江苏汾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5.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全程车辆通行费外,另收取每通行卡60元赔偿费。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每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汾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物价、财政、交通、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由江苏汾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七、违章处理
  1.凡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十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2.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U型车、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换通行卡者,均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八、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 汾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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