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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交通干部培训宿费和资料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7]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5-10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办理培训宿费及资料费许可证的函》(黑交函[2006]61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交通干部学校根据省交通厅的委托,在对交通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时,收取交通干部培训宿费和资料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交通干部培训宿费、资料费。

  二、收费单位:省交通干部学校。

  三、收费对象:参加培训的交通系统职工。

  四、收费标准:交通干部培训宿费每人每天60元。接受省交通厅委托对交通系统职工进行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对培训所需要的资料按照实际定价收取资料费。

  五、省交通干部学校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省交通干部学校收取的交通干部培训宿费和资料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七、省交通干部学校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07年5月10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三年,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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